一、购买厂房
  (一)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入驻的新办企业,从投产之日起,五年内,由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,以实现入驻企业购买厂房“零成本”为目标,前三年全额奖励,后两年减半奖励。如奖励总额超过购买厂房成本的,对超过购房成本奖励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,仍按减半政策继续予以兑现。
  (二)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入驻的企业,市财政按购买厂房款的5%实行贴息奖励。
二、租赁厂房
  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入驻的新办企业,从投产之日起,三年内,由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,以实现入驻企业前三年租赁厂房“零租金”为目标,实行全额奖励。如奖励总额超过租金的,对超过部分按50%继续予以兑现(原虞政办发[2004]261号、虞政办发[2005]133号文件中涉及租金奖励政策同时取消)。
三、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因增资扩产需要入驻的企业,在确保现有关联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基数加环比增长的基础上,分别比照新办企业购买、租赁标准厂房政策执行。
  四、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,其创办企业相关的行政性规费除工本费外留市部分全免,技术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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